二、关于以上诸项之实行,并承认下记附带事项:
﹝一﹞与日本方面约定之事项,完全须在约定之期限内实行,更有使中、日关系不良之人员及机关,勿使重新进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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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任命盛市等职员时,希望容纳日本方面之希望选用,不使中、日关系或为不良之人物。
﹝三﹞关于约定事项之实施,日本方面采取监视及纠察之手段。
以上为备忘起见,特以笔记送达。
何应钦阁下:华北驻屯军司令官梅津美治郎昭和十年六月九日
﹝2﹞何应钦复函﹝1935年7月6日﹞
敬启者,六月九日酒井参谋长所提各事项均承诺之。并自主的期其遂行,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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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致梅津司令官阁下
何应钦
中华民国二十四年七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