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零五章 血缘(2 / 2)

陈无涯将手上的书合拢,来到书架旁,扫视着书籍,像是在选择接下来该看些什么。

而一辉见陈无涯完全没理他,直接坐起身,看着陈无涯。

陈无涯敲定好选择哪本了,将书从书架上抽出来,放在书桌上。

随后拿起一袋红茶开始泡起来,慢条斯理的,显得悠闲自在。

升腾的热气在杯子上边缭绕,陈无涯看着书,过一会拿起杯子喝上一口,然后继续翻书。

看着这样毫不在意的陈无涯,一辉再次叹了口气,苦恼的抓了抓头,说道

“无涯,我该怎么办啊……”

陈无涯听到一辉的问题后,只是瞟了一眼,继续将目光放在书上,平淡的说道

“近亲是指三代或三代以内有共同的血缘关系,如果他们之间通婚,称为近亲婚配,双方有相似的遗传因子,后代无法从他们那里产生变异,有害基因将之传递给子孙。

如果这一基因按常染色体隐性遗传方式,其子女就可能因为是突变纯合子而发病,因此,近亲婚配增加了某些常染色体隐性遗传疾病的发生风险。

在华夏古代商朝时就有五世之内“近宗不婚”的规定,到西周时期有“虽百世而婚姻不同”的说法。

汉朝《礼记》也记载了“娶妻不娶同姓”的传统,唐代,禁止近亲结婚开始写入法律,在《唐律疏议》中明确规定,禁止同姓和辈分不同的表亲结婚,如有违反要施以徒刑或杖刑。

宋代在《宋刑统》中也明文规定了有亲属关系不能通婚,“违者各杖一百,并离之”。

元代废除了这条规定,而至明朝《大明律》记载凡同一姓氏、姑舅两姨表亲之间一律禁止通婚,违者一般以通奸论处,主婚人和男女双方都要受杖刑,并强行“离异”。

清朝的《大清律》基本照搬了《大明律》,同样禁止近亲结婚,但到雍正时期,额外增加了条文“外姻亲属为婚,除尊卑相犯者,仍照例临时斟酌拟奏外,其姑舅两姨姊妹,听从民便。”对姑舅两姨表亲之间的通婚进行了解禁,乾隆时期修改律法,废除了表亲通婚的禁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