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51章(2 / 2)

重生之霍不凡 佚名 700 字 8个月前

另一个剃着半寸,五大三粗的男人走上前去,捏着拳头,道:“怎么着,你这意思是想赖账?不看你是个女人,老子一巴掌就让你知道什么叫东方红!”

他的身材还是很有压迫力的,宁雪晴下意识往霍不凡背后缩了缩。

而霍不凡则盯着那人,道:“打人一巴掌,哪怕只是牙齿脱落都算轻伤,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导致单耳听力下降九十分贝,或者肢体骨折影响劳作能力,就是重伤害,处以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那壮汉听的一怔,随后满脸恼怒的道:“你吓唬我?”

“我只是告诉你这一巴掌下去的后果。”霍不凡面色平静,看着黄牙手里的借条,道:“还有,这张借条,你们确定是我欠的?根据《刑法》规定,犯诈骗罪者,超过五万块就算数额巨大,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我希望你们能考虑清楚,不要盲目的断送个人前途。”

他这番话,让那三人异口同声道:“谁诈骗了!借条摆在这呢,你还想抵赖?”

“借条,是不是代表了我欠你们十万块,这点你们自己应该很清楚。”霍不凡沉声道。

他已经想起这张借条的事情了,事实上,是李书恒有一次打牌,玩的很大,而且运气非常的好,一次赢了十几万。

这三人,就是当时的牌友。

因为输的太惨,他们想翻本,就找李书恒借了十万块。

李书恒给他们打了借条,但行文很不规范,而且是由对方写的:“今借李书恒十万元整。”

短短九个字,以当时的情况来看,好似没什么不妥,但在实际的法律应用中,却有很大的问题。

因为借李书恒十万元,很难说清楚是借了李书恒十万,还是借给李书恒十万。

借了和借给,完全是两种意思,一个欠钱,一个借钱。

最重要的是,笔记是对方的,也就是说,对方属于主体。从实际案例中来看,要么法院以借款原因不清晰,没有相关证据支持为由驳回起诉,要么直接判定是李书恒欠了人家十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