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百六十九章 罪名不成立(1 / 2)

“为什么我可以如此清晰地描述被告的动手经过?因为被告只有10岁的孩子亲眼目睹了这一整个过程,他被吓得说不出话,不敢告诉别人。</p>

但是幸好在心理医生的引导下,他终于还是说出了事情的真相。真相就是,作为一位丈夫,因为不满意妻子的出轨,更加不满意妻子要离开他的事实。</p>

因此他决定毁掉一个根本不爱他的人。本案的死者雅思娜的情人尤里也曾经指出当晚寻找雅思娜的时候,无意中在浴缸里发现了她的尸体,他因为担心两人密切的关系被人发现。</p>

于是他在知情不报的情况下偷偷逃离现场。因此我们可以得出结论,雅思娜已经遇害,尸体是确实存在的,尽管警方一直没有办法找到雅思娜的尸体。</p>

各种证据均表明被告具有充分且明显的谋杀动机。他对妻子冷酷无情,不仅在婚姻存续期间残忍地将其杀害,之后还企图掩盖罪行、销毁证据。</p>

警方至今未能找到遗体的事实就是最直接的佐证。希望各位能够思考这一点。</p>

当日被告与雅思娜结婚的时候是曾经宣誓过,婚姻是严肃的,是绝对庄严的,但是被告不仅仅没有履行到婚姻的责任,而且更是将妻子残忍地杀害。</p>

这种冷血的行为是极度自私,极度凶残的,法律是绝对不允许这种凶残暴戾的不法之徒存在这个世界上。</p>

在参考过控方所提及到的种种证据的情况下,</p>

在这里,我恳请各位陪审员判被告摩洛谋杀罪名成立!”</p>

“他是有罪的!他绝对是有罪的!恳请你们判他有罪!谢谢。”</p>

叶枫慢慢地坐了下去。</p>

法官与陪审团均在记录着刚才的一幕。</p>

法官:“辩方律师,你可以开始结案陈词。”</p>

辛胡可站了起来:</p>

“没错,一个人如果是有计划有预谋地谋杀了另外一个人,他是很应该受到法律的制裁。但是我们在判断以及裁定一个人有谋杀行为的事实是以什么为大前提?</p>

我相信你们应该都很清楚。控方所谓的证人,一个只是声称看到了雅思娜的尸体的证人,我们无从稽考他所说的是否属实,因为没有其他人可以证明他所说的就是事实。</p>

况且这位所谓的证人就是雅思娜的情夫,我们很难相信这位证人对被告的敌意究竟有多少;至于另外一位证人,则是被告的儿子,他只有十岁。</p>

从他出庭作证的时候我就知道,这个孩子将会经历很多奔溃的场景。</p>

果然,这孩子在控方的再次要求下,作出二次作供,第一次作供与第二次作供是存在互相矛盾的情况,证人前言不搭后语,虽然声称目睹了整个案发的经过。</p>

但是请你们不要忽略一件事,证人是一位患了失语症的小孩,他不能正常与其他人交流,他的内心世界是没人能懂,同样,外面世界所发生的事情他也未必能理解。</p>

我们可以思考一个问题,他为什</p>

么会患上失语症,皆因是他拥有一个支离破碎的家庭。爸爸妈妈常年吵架,尤其是爸爸虐待妈妈的情景使他历历在目。</p>

在潜意识中,他一早就认定爸爸是坏人,妈妈是好人,现在妈妈不见了,消失了,他自然就会认为是爸爸所导致的现象。</p>